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罚500万元!为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兽药,获刑15年,官方:严惩不贷

来源:小编   发布时间:2021-11-09 10:17:28   点击:

为牟取暴利,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种子、假兽药、假农药,最终均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……


为“推动乡村振兴,促进农业高质高效,乡村宜居宜业,农民富裕富足”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,进一步做好2021年“农资打假”案件审判工作,切实维护农民利益,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3件典型案例。

01、设立公司生产销售假兽药

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设立“四川康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”(未注册),专门从事生产、销售假兽药活动。2015年3月初至案发前,刘某在郑州市金水区一美食广场租赁两间简易仓库,组织生产假兽药,雇佣被告人刘某凯为公司经理,具体负责假兽药的生产和销售;周某从他人处购买兽药原料后,交被告人杨某、袁某掌加工生产,即在兽药原料中随意添加葡萄糖等原料,制成十几种假兽药,假冒“阿莫西林、氟苯尼考、替米考星、盐酸多西环素、粘杆菌素”等兽药并粘贴“四川康威”或“康威牧鑫”的商标,由周某和刘某凯负责,通过网络或者电话对外销售。


周某在生产繁忙时,还曾指使其弟被告人周某兴帮助生产或发货。被告人方某成、范某凯明知刘某、周某等人生产、销售假兽药,为牟取利益,仍违反规定帮助其印制假兽药包装袋。经审计,自2015年3月1日至案发日,“四川康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”总业绩(银行收入并物流公司代收货款)约为1080.15万元。

经鉴定,涉案兽药为假兽药。刘某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。一、二审法院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;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2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;其余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。

02、生产销售假农药获刑15年

2014年开始,被告人王某春投资购买设备、原料、招聘工人,分别在山东省梁山县梁山镇独山村附近废旧厂房内、梁山县杨营镇侯寺村某养殖厂内、梁山县黑虎庙镇吴楼村某养殖厂内,伙同他人私自生产多家品牌的假农药并予以销售。其间,被告人王某辉提供银行卡帮助王某春结算假农药款,偶尔接送工人上下班。被告人王某勇、毕某环等均参与了部分非法生产、销售假农药的犯罪。在犯罪中,毕某环在杨营镇、黑虎庙镇租赁两处厂房并负责管理该处工人,间或运输货物;王某勇运输假农药并办理托运手续、代收货款;被告人毕某存、王某灵、杨某云、薛某香在杨营镇、黑虎庙镇两处厂房内帮助生产假农药。

经查,王某春和王某辉生产、销售假农药金额为218.99万余元;王某勇参与销售假农药金额为65.94万元;毕某环、毕某存、杨某云、薛某香、王某灵参与生产的假农药销售金额为35万余元。毕某环、王某勇等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均系自首。

一、二审法院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春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;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有期徒刑7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;其余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。

03、销售伪劣花生种子被判刑

被告人李某伟在吉林省将自己购进的原产地南方的商品花生米(外包装无任何标识),在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、未到农业部门备案的情况下,假冒“四粒红”花生种子对外出售,其中销售给被告人项某忠约22万斤,销售给李某文(另案处理)和徐某兵、张某详、孙某伍等人(均已另案判刑)共约11.92万斤。

经鉴定,涉案种子为假种子。一、二审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;判处被告人项某忠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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